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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印发《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1994年11月11日)废止(原因:已被《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 号)代替)

劳动部印发《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劳计字<199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
  现将我部《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内部组织贯彻实施,不登报,不对外宣传。

            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经中方合营(合作)者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外方合营(合作)者协商后,由董事会确定。
  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按以下程序分配,先由企业按名义工资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再由本人领取实得工资,余下的部分留给企业,用于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和住房补贴。
  三、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得工资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劳动部门,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经济考核指标及本人所担负的责任、贡献来确定,一般掌握在相于本企业中方职工平均实得工资的2倍以内,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也可以达到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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