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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羊毛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羊毛问题的通知
 (1989年10月9日 (89)监一特字第159号)


各直属海关:
  我署(89)监一保字第106号《关于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羊毛加强管理的通知》下发后,有关海关来函询问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羊毛是否也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经联系经贸部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羊毛仍按我署(86)署货字第1183号第二、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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