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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出口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废止第四批内部管理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4年1月3日 实施日期:1994年1月3日)废止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出口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9年8月23日 (89)外经贸进出综字第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蘑菇罐头和盐水蘑菇(以下称“两菇”)是我国重要出口商品之一。为贯彻治理整顿精神,进一步做好“两菇”出口工作,现做如下通知:
  一、重新审核经营“两菇”出口的外贸企业,原则上承担“两菇”出口计划和创汇任务的省、区、市只允许一家外贸公司经营。经各地上报并经过审核后,现将全国经营“两菇”出口的外贸公司目录予以公布(见附表)。目录以外的其他外贸企业一律不再经营“两菇”出口。
  已经得到经贸部批准享有出口权的生产“两菇”企业,在加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罐头分会后,可以继续出口本厂生产的“两菇”。
  二、原来承担“两菇”出口计划和已有超计划出口批件,但这次未被列入“两菇”出口经营单位目录的外贸公司,对“两菇”的收购、成交、出口工作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从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停止对“两菇”现货和期货的收购,停止对外成交。已签订的出口合同可以继续执行到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为止。
  (二)为继续完成一九八九年出口计划任务,从一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未执行完毕的出口合同,连同符合出口质量标准的库存现货和有效的许可证,委托经营“两菇”出口的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此外,对符合出口质量标准的库存现货,委托经营“两菇”出口的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被委托单位要热情服务,在相同的条件下,优先予以代理出口。
  三、今后“两菇”年度出口计划(包括计划外审批)仍由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经贸委按现行规定上报经贸部,经贸部在征求罐头分会意见后,汇总平衡后下达有关省、市经贸厅(委、局)按本文目录执行。
  四、“两菇”出口许可证管理按现行规定办理。所有经营“两菇”出口外贸企业和出口生产企业,均须通过罐头分会向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有关罐头分会向会员收取办证费用问题,应按部规定执行,不得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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