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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部、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外贸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废止第四批内部管理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4年1月3日 实施日期:1994年1月3日)废止

经贸部 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外贸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财制字〔1989〕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筹备组):
  《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8〕12号)中的第六条明确:“中央在各地的外贸、工贸进出口分支公司、地县外贸公司以及外贸自属生产企业(经营国家统一经营出口商品的有关企业除外),下放地方管理,并与各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在财务方面脱钩,与地方财政挂钩。下放单位的中央投资的固定资产和国拨流动基金由原单位继续使用,其所有权的处理问题,由经贸部、财政部另行规定”。近来,一些地区和单位不断询问下放单位的固定资产和国拨流动基金所有权的处理问题。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们正在调查、研究制定有关处理办法的规定,因此,在未正式明确处理办法和规定以前,下放单位的中央投资的固定资产和国拨流动基金仍由原单位继续使用,维护和保养,任何单位都不得将这部分固定资产和流动基金随意抽调、划转和作价处理,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此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擅自抽调、划转的,应予纠正或清偿。
                         198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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