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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橡胶、农药、农膜原料、食糖、涤纶腈纶类化纤进口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告(1992年第2号)--对外经济贸易部废止内部管理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2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1992年3月26日)废止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橡胶、农药、
 农膜原料、食糖、涤纶腈纶类化纤进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89)外经贸进出进字第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当前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为扭转当前进口工作中存在的多头对外、抬价抢购、自相竞争的局面,防止在国际市场上发生商品大战,特制定《原油、成品油、橡胶、农药、农膜原料、食糖、涤纶腈纶类化纤进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原油、成品油、橡胶、农药、农膜原料、食糖、涤纶腈纶类化纤进口管理办法
                          1989年4月1日

附件        原油、成品油、橡胶、农药、农膜原料、
           食糖、涤纶腈纶类化纤进口管理办法

  一、根据当前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为加强进口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二、原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重油(低硫、高硫燃料油、渣油)>。橡胶<包括天然胶(含天然乳胶)、合成胶>。农药、农膜原料、食糖<包括原糖、白糖>、涤纶腈纶类化纤(腈纶短纤维、腈纶毛条、腈纶丝束、腈纶纱、腈氯纶、涤纶短纤维、涤纶毛条、涤纶丝束、涤纶长丝、涤纶加工丝),是国家规定的一类进口商品,即统一代理订货商品。农膜原料是指用于生产农用薄膜的高压聚乙烯、线性低密度聚乙烯二种。为防止出现多头对外,抬价抢购的局面,上述商品的出口仍坚持统一经营的原则,即原油、成品油、橡胶、农药、农膜原料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订货,食糖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订货,涤纶腈纶类化纤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订货。
  三、凡用于进料加工出口、外贸包装的高压聚乙烯、线性低密度聚乙烯进口,仍按现行做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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