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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混合饲料中涉及统一经营商品和出口许可证商品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混合饲料中涉及统一经营
 商品和出口许可证商品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1989年1月29日 (89)外经贸管出字第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总公司),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玉米、大豆、玉米碎、大豆碎、豆粕、豆饼均属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一类商品,并实行许可证管理。为加强管理,现对混合饲料中涉及统一经营商品和出口许可证商品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混合饲料中不得以整粒玉米、整粒黄大豆与其他饲料混装(玉米或黄大豆比重不超过百分之五的除外)。
  二、如对外签约为混合饲料合同(包括以前所签合同),而实际出口是分装出运,其中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论其所占比例多少,都必须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
  三、经粉碎混装的混合饲料,如果全部是实行出口许可证商品的混合,则需向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如果是出口许可证商品和非出口许可证商品的混合,则其中出口许可证商品总合的比重占百分之五十(含本数)以上的,需向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证验放。所含比重的确定,以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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