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原已征税料、
件制成产品出口退税等问题的批复
(1988年7月15日 (88)署货字第751号)
厦门海关:
你关(88)厦关征字第92号传真电报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原已征税税的料、件制成产品,因情况发生变化,自行出口,能否退税问题,经研究,对用原进口时已征税款的料、件制成的产品,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出口、并在海关监管下实际出口的,可退还已征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