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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30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审批国际
 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88年6月25日 (88)外经贸运字第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外贸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国发<1988>22号),我部根据业务需要,决定将地方性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授权到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并制订了《关于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批准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要加强管理,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公平竞争,以利提高行业的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对外经济贸易服务。
  本规定自收到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于对外经济贸易部。
  附件:关于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

附件
          关于审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国发<1988>22号),为适应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对外经济贸易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权限
  对外经济贸易部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简政放权,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省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部分审批管理权限。
  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审批:
  (一)中央、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军队系统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三)办理本地区以外国际货物中转运输代理业务的全国性企业。
  办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出口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由当地省级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2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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