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转发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两个办法的通知
(1987年11月19日 (87)署货字第1124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计贸<1987>1924号文印发的《关于各外中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及国家经济委员会经济<1987>623号文印发的《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机电产品以产顶进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说明如下:
一、关于“以产顶进”商品的验放依据问题。
国家计委《办法》规定,经批准的以产顶进项目,由经贸部门办理以产顶进手续。据此,上述产品供应给国内用户时,有关企业应向海关递交经贸部门签发的有关证明文件。其中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按经贸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第
四条规定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
关于经贸部门办理以产顶进手续的有关办法,待经贸部制定后,再转发给你们。
二、凡属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以产顶进产品所需进口料、件的海关监管和征免税问题,均按我署(86)署货字第1183号文附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第
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凡实现机电产品以产顶进的,均凭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或经国家经委批准的招标公司)出具的证明,办理有关的海关手续。
以上请遵照办理。
附件一: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略)
附件二: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机电产品以产顶进管理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