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份出口
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的说明
(1992年)
一、本清单是根据“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的商品分类方法和编码系统,对列入本清单的产品进行编排的。采用“协调制度”的类、章和商品税目。清单第一栏为“协调制度”四位数的商品税目号。
二、清单第二栏商品名称,采用下列三种表述方法:第一,全部列出税目号项下的商品或商品组名称;第二,对税目号项下的商品名称作概括性的描述;第三,只列出税目号项下的特指的商品名称。
三、清单第三栏“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或其它要求”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确定的。凡是列入本清单的产品,只要符合第三栏的要求,均视为达到了实质性改变。
本栏内所用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1.“进口原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进口的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即进口该原料、零部件时发票所列之CIF价格。
2.“工厂出厂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值。对于来料加工产品,工厂出厂价则为总原料费和工缴费之和。
进口原料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