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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说明[失效]

  (三)制定宽严适度的《规则》有利于我国改革开放和我民族工业的发展。
  制定宽严适度的《规则》对发展我国民族工业和扩大吸引外资都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过宽,可能会对吸引外资有利,但出口产品的国产成份就难以提高,使含有大量进口成份的产品被视为我国的原产产品,不但会冲击我民族工作,同时会增加我同进口国的矛盾,乃至产生贸易上的摩擦;反之,如果过严可能会对保护民族工业有利,但会较大影响吸引外资和三来一补灵活贸易的发展,最终也会损害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应根据我国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制定宽严适度的《规则》,才能既有利于我民族工业的发展,又有利于我国的改革开放。
  (四)制订《规则》使原产地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国签发原产地证已有40多年,但一直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件,也没有一个掌握发证的统一标准,谁来申领都给发证,管理比较混乱。为了彻底改变这种混乱局面,把我国的原产地工作纳入科学、规范的轨道,建立全国统一的原产地标准和签发原产地证的制度和统计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势在必行。
  (五)制订《规则》既符合国际贸易惯例,也有利于恢复我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
  原产地规则是一项国际贸易的重要规则。正如上面所述,原产地规则涉及到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贸易利益,世界各国普遍制订了自己的原产地规则。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美国与加拿大、墨西哥为一个差别10%的原产地标准争执的相当缴烈。在当前世界经济区域化、集团化,贸易垄断不断加强,贸易摩擦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原产地规则已是贸易保护的重要工具之一。为使原产地规则规范化,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将原产地规则列为一个重要议题。我国正在积极争取恢复我国在关贸总协定缔约国的地位,我们参照关贸总协定的原产地规则案文中有关规定和美国、日本、欧共体、香港的作法,制订出既适应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的原产地规则,又恢复我国在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也是必要的。
  二、《规则》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规则》的总体结构。
  《规则》是关于我国原产地制度的基本法规,是涉及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重大政策的法律文件。经过研究,确定《规则》的内容应该明确、简炼、概括的原则。因此,凡在其他法规或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以及一些具体的程序问题,《规则》都不作规定。《规则》共分十四条,分别对原产地工作的主管机关、原产地证的申领单位和签发机构、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违反《规则》的处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原产地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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