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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说明[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9月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说明
 (1992年5月1日)

  一、制定《规则》的必要性
  原产地证是证明商品原产地的重要证明文件,是进口国对进口货物确定税别待遇,进行贸易统计,实行数量控制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主要依据。当今,出具原产地证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制定《规则》是维护我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中利益的需要。
  原产地证分为普惠制原产地证,地区经济集团协定产地证,纺织品(配额)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等。普惠制原产地证是根据给惠国的需要而出具的,可使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减免关税的待遇;地区经济集团协定产地证是区域协定内国家享受互惠的减免关税的凭证;纺织品(配额)产地证是纺织品设限国家进行配额管制的一种手段;一般原产地证也是证明产品国籍的证明文件,进口国据此对进口产品给予不同的税率和限制。由此可见各种原产地证都是决定出口产品在进口国享受何种关税待遇的重要证明文件。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我国共出具各种原产地证约200万份,签证金额400亿美元左右,约占当年我出口总额的77%。这说明,原产地证在保证和扩大我出口,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正当利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已不能不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二)制定《规则》有利于减缓我与国外的贸易摩擦。
  自解放初期,我国即开始签发原产地证,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所涉及的产品基本都是国产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出口商品结构发生很大变化,贸易方式灵活多样,三资企业,三来一补业务都有很大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结构呈现崭新的格局,许多出口商品已不再是单一我国产品,而是含有相当比例的进口成份。但我国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和相应的管理办法,仍沿用过去最后一道工序在中国进行即发原产地证的作法,致使那些含进口成份很高,甚至有的我只收取7-8%工缴费的产品,都不合理地申领了我国的原产地证。据统计,1990年,我国“三资”企业出口额为100亿美元;“三来一补”出口约100亿美元,而我只收取了15亿美元的工缴费;“进料加工”出口额约100多亿美元。这三项加起来出口总额300多亿美元。这些产品有的直运到美国、欧共体、日本等国,有的转口到上述国家。转口方对货物出具原产地是中国的转口产地证。这无疑加大了我出口额中的虚假成份,使我在贸易统计上背上一个沉重的“顺差”包袱,造成我国同美国的贸易摩擦日益加剧。另外,我国公司、工厂、商会签发各式各样的具有原产地证效应的产地证及各种证明文件,其真实性无法控制,签证情况更无法统计。虽然原产地证不是各国贸易统计的唯一的、但却是非常重要的依据。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制定原产地规则,加强对原产地证签发的管理工作已是缓解我与美国等西方国家贸易摩擦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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