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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席税的暂行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席税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对承办筵席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其他外商投资的饭店、酒店、宾馆以及其他饮食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席税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承办筵席应依照《条例》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代征代缴筵席税的义务。
  二、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所代征的税款、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缴纳入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缴筵席税报告表。
  三、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席税,应设立专门帐户记载,并妥善保存代征代缴税款资料。
  四、税务机关有权对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代征代缴筵税的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五、对依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税务机关应依照《条例》八条的规定付给代征手续费。
  六、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违反《条例》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税务机关除限期追缴应扣未扣的税款外,可以酌情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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