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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发展机电产品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商业部发展机电出口产品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1992年1月14日 商业部以<92>商工字第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部系统机电产品出口持续、稳定增长,维护出口机电产品的信誉,增强竞争能力,发挥群体优势,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商业部系统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外贸企业。
  第三条 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负责商业部系统机电出口产品的组织、协调、、检查工作,其职责与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电出口产品的方针、政策,结合商业部系统的实际制订商业部系统机电出口产品的发展目标和规划及具体政策措施。
  (二)编制商业部系统机电出口产品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全面负责实施商业部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制定颁发质量许可证考核、认可检测单位、审批颁发和吊销质量许可证。
  (四)制定商业部机电出口产品的指导性最低限价;审批重要成套设备的出口价格;负责商业部系统出口机电产品价格协调工作。
  (五)负责商业部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重点技改项目的开发与实施。
  (六)协调商业部机电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与有关外贸单位的关系,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沟通信息,做好服务。
  (七)承办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和领导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二章 出口产品的管理

  第四条 出口的机电产品,必须是经过鉴定、产品定型、达到稳定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 出口机电产品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产品归口部门行业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则应符合经标准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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