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青岛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
(交水发[2006]743号)
青岛市港航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码头靠泊能力核算报告予以核准的请示》(青岛航港[2006]13号)和《关于青岛港部分泊位核查申请缓冲期的请示》(青岛航港[2006]14号)收悉。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黄岛油港区62#泊位等4个泊位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减载靠泊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船舶(见附件1),给予大港区4#泊位等15个泊位3年缓冲期(见附件2)。
二、港口经营企业对于通过核准超过原设计船型减载靠泊的泊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船舶靠离泊方案和应急预案等进行船舶靠离泊作业。
三、港口经营企业对于给予缓冲期的泊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船一议”的方式报当地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机构审批,并在缓冲期内抓紧进行码头技术改造。
四、港口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码头设施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加强对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变化的观测,并根据通航条件和船舶靠离泊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港口安全运营。
五、你局和青岛海事局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船舶靠离泊作业和码头结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靠离泊码头限定条件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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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泊位 │ 原靠泊船 │核算靠泊│ 限 制 条 件 │
│ │ 名称 │ 舶吨级 │船舶吨级├───┬───┬────┬────┬─────────┤
│ │ │ │ │法向靠│ 离泊 │紧急离泊│允许最大│ 泊位长度 │
│ │ │ │ │岸速度│ 风速 │ 波高 │ 吃水 ├────┬────┤
│ │ │ │ │(m/s) │(m/s) │ (m) │ (m) │核算长度│解决方案│
│ │ │ │ │ │ │ │ │ (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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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黄岛油港区62#泊 │ 20万吨级 │30万吨级│ 0.15 │ 22 │ 1.5 │ 20.52 │ 498 │蝶形布置│
│ │ 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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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前湾港区63#、64#│5万吨级、3.5│10万吨 │ 0.1 │ 22 │ 1.6 │ 13.57 │ 333 │与相邻泊│
│ │ │万吨级各一个│ │ │ │ │ │ │位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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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前湾港区76# │ 20万吨级 │25万吨级│ 0.1 │ 22 │ 2.0 │ 20.02 │ 420 │加强系倒│
│ │ │ │ │ │ │ │ │ │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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