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自2004年我局组织中西部地区开展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以来,各地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农村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和学术水平,根据农村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的总体部署,我局将继续组织开展2006年农村医疗机构中医(民族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政府举办的农村医疗机构,主要是县级中医医院,包括部分县人民医院和乡镇卫生院。
二、申报条件
(一)专科(专病)应为市(地)级或省级中医或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个别中医、民族医特色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要求;
(二)专科(专病)中医、民族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人才梯队结构合理,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具有较好的开展专科(专病)的基础设施条件,专科(专病)门诊量所占比例较高;
(四)医院运行机制良好,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质量优良;
(五)有特色专科(专病)建设规划和具体措施,建设经费落实;
(六)医院重视行业作风建设,医德医风良好。
三、申报程序与数量
(一)申报单位填写《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2),报送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2006年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中确定的数额等额报送我局医政司。我局将组织专家对报送的建设单位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重新组织申报。
(三)每个县级行政区划最多只能申请1个名额;已经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和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单位的县级行政区划不再申请;已经被确定有项目建设单位的县级行政区划,不再申请。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书》一式三份,并制作成软盘(Word文本)一并报送。申报书可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上下载,网址:www.satcm.gov.cn
(二)申报截止日期为2007年1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以邮戳日期为准)。
(三)《申报书》内容有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李 昱 严华国
联系电话:010-65914966 063322转6805
传 真:010-65930672
E-mail:yanhuaguo@satcm.gov.c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
邮 编:100026
附件:
1.2006年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分省分配方案
2.申报书
3.填写说明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2006年农村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
分省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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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份 │ 2006年项目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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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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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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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 │ 9 │
├────────────┼───────────────────────────┤
│ 山西 │ 8 │
├────────────┼───────────────────────────┤
│ 内蒙古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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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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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 │ 8 │
├────────────┼───────────────────────────┤
│ 黑龙江 │ 4 │
├────────────┼───────────────────────────┤
│ 上海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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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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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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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 │ 6 │
├────────────┼───────────────────────────┤
│ 福建 │ 7 │
├────────────┼───────────────────────────┤
│ 江西 │ 4 │
├────────────┼───────────────────────────┤
│ 山东 │ 11 │
├────────────┼───────────────────────────┤
│ 河南 │ 5 │
├────────────┼───────────────────────────┤
│ 湖北 │ 8 │
├────────────┼───────────────────────────┤
│ 湖南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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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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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 │ 4 │
├────────────┼───────────────────────────┤
│ 海南 │ 5 │
├────────────┼───────────────────────────┤
│ 重庆 │ 11 │
├────────────┼───────────────────────────┤
│ 四川 │ 14 │
├────────────┼───────────────────────────┤
│ 贵州 │ 8 │
├────────────┼───────────────────────────┤
│ 云南 │ 5 │
├────────────┼───────────────────────────┤
│ 西藏 │ 5 │
├────────────┼───────────────────────────┤
│ 陕西 │ 4 │
├────────────┼───────────────────────────┤
│ 甘肃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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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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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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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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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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