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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四)对举报投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拒绝、推诿等情形;

  (五)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按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要求组织开展稽查工作;

  (二)对已发现的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不处理的情形;

  (三)及时对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执法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达标:

  (一)出现重大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二)采集、统计、上报法定卫生监督统计报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严重违规情形的。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级执法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执法情况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应当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结果应当按一定比例计入年度考评成绩。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平时专项执法检查、大要案调查处理等日常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随机抽查案卷、查阅执法档案、投诉举报处理记录、发放调查问卷、现场检查、走访执法相对人和业务测试等方式,开展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考核评议结果予以通报,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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