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内容合法有效,无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
第七条 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程序合法;
(二)依法公示相关许可事项,公开相关信息;
(三)依法受理申请,无超越法定权限受理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等情形;
(四)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无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情形;
(五)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逾期做出行政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等情形;
(六)卫生行政许可档案所需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第八条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符合规范要求,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二)建立健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档案;
(三)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执法工作,及时上报处理情况,及时完成督办案件;
(四)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第九条 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处罚主体合法,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三)程序合法,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四)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情形;
(六)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应符合要求;
(七)已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及时结案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装订、归档;
(八)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投诉举报工作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查办制度;
(二)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
(三)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