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将自2007年2月5日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电子护照和电子签证身份书。
香港特区电子护照和电子签证身份书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发的旅行证件,持上述旅行证件前往世界各国和地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授权香港特区政府依照法律签发香港特区电子护照和电子签证身份书。此外,按照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也可办理签发香港特区电子护照和电子签证身份书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