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6]31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地区认真组织做好有关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建筑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推进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指表示标准规格门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可见光透射比等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性标识。
第四条 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实施标识试点工作,接受建设部的监督。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标识试点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负责承担标识试点中技术性的评审、指导、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负责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的检测与模拟计算,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第三章 标识申请及程序
第八条 申请标识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