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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修改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失效]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实施建设监理。
  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由中央和地方独资或合资、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等)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 项目法人应在施工招标投标前选择监理单位介入工程建设。
  第六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
  第八条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格;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考试、审批和发证以及部直属监理单位监理员的审批发证工作,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的关系;
  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有关监理人员资格的审批工作。
  第九条 各流域机构协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监督、协调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三、负责本流域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四、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查和注册工作以及监理员的审批、发证工作;
  五、对本流域机构直属的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进行管理;
  六、指导、监理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七、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八、国家和水利部交办的其他监理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的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查和注册工作以及监理员的审批、发证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所属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地方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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