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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

  四、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按期完成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任务。对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
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决定,为了彻底清理和纠正各类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非法进行的股票(股权证)等交易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证券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就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与范围

  本方案所称非法股票交易,是指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机构,所从事的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股权类证券(以下简称“股票”)的交易活动。在上述交易场所非法从事的投资基金交易活动的清理整顿方案,另行制定。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原则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彻底清理整顿非法股票交易活动,并做好善后工作。清理整顿非法股票交易工作是一项复杂而敏感的工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政策、措施、方法、步骤,按照既要彻底解决问题,又要确保社会稳定的方针,彻底清理纠正本地区的非法股票交易活动。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措施有力,分类指导,妥善处理;要区别不同地区、不同交易场所和不同挂牌企业,采取不同的办法,逐一清理整顿,做到成熟一个,解决一个。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措施

  国务院三令五申严禁擅自设立证券交易场所和从事非法股票交易活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再次重申了这一规定。因此,对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后擅自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要立即关闭,新挂牌的股票要立即停止交易,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前擅自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及其挂牌企业,依照以下政策措施进行清理。

  1.有条件的挂牌企业,可按照市场价格赎回其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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