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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的通知(200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6]8号)


各上市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
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6年修订)

  背景

  《公司法》(2005年修订)中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以及“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但未说明弥补亏损的程序等。其他有关法规对此也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实际弥补累计亏损时做法不一。

  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一百六十九条等。

  问题

  上市公司当年可用以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包括哪些?弥补时应履行什么程序?在这一过程中应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解答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履行的程序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除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外,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

  (一)公司当年对累计亏损的弥补,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依次弥补。法定公益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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