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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教育部等关于开展中国儿童青少年预防艾滋病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口计生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国儿童青少年预防艾滋病活动的通知
(国艾办发〔2006〕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人口计生委、团委、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响应联合国倡导的“全球儿童与艾滋病运动”,加强以儿童青少年为核心的艾滋病预防、治疗与关怀工作,减少艾滋病病毒的传播并减轻艾滋病对我国儿童青少年和家庭的影响,进一步保护我国儿童青少年免受艾滋病的侵害,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艾办)、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口计生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中国儿童青少年预防艾滋病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协调,统筹安排各项工作
  儿童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关系民族未来、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儿童青少年预防艾滋病工作对整个艾滋病防治工作大局的重要性,将儿童青少年预防艾滋病活动作为全国整体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组织和协调。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协调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将儿童青少年预防艾滋病活动纳入本地区、本单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总体规划,在政策制订、资金安排、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整合国内和国际资源,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做好本地儿童青少年预防艾滋病活动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落实经费保障措施
  儿童青少年预防艾滋病活动要与国家艾滋病防治总体目标和工作策略有机结合。要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国际机构和全社会的优势和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重点围绕艾滋病防治知识普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减少儿童青少年新发感染、开展儿童青少年艾滋病治疗、关怀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家庭等方面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大力提高儿童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消除社会偏见与歧视,形成符合中国国情、针对儿童青少年艾滋病预防与关怀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促进实现《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提出的关于儿童青少年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艾滋病儿童治疗、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等项目标。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团体、组织)要负责解决本系统、本部门日常工作费用,积极争取通过中央转移支付、国际合作项目和地方财政专项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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