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因出境参加各种学术交流等活动需要,以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出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除国家禁止出境的物品外,海关按照暂时出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予通关便利。对其随身携带的进出境物品,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可以不予开箱查验。
海关在办理高层次人才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时,应当由指定的专门机构和专人及时办理。对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内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免税科研、教学物品清单
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少量的小型实验设备;
三、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四、标本、模型;
五、教学用幻灯片;
六、实验用材料。
附件2
免税自用物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