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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残联[200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工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工委:
  为做好“十一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制定了《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七日

  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我国6000万残疾人中有2500万处于就业年龄段,其中城镇近500万,农村约2000万。截止到“十五”末,全国有463.6万城镇残疾人实现就业,农村残疾人就业人数累计达到1803万。
  --目前,城市有200多万残疾人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仍有1000多万残疾人尚未解决温饱,城乡每年约有300万残疾人需要临时救济、救助。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率较低,已纳入低保和处于低保边缘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家庭的生活水平亟待提高。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初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体系。
  --登记求职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显著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登记失业、求职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提高培训后就业率。
  --残疾人就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城镇新增就业75万人,农村就业残疾人稳定达到1800万人。
  --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城镇残疾职工普遍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城镇个体从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面明显扩大;贫困残疾人按规定享受生活、医疗、住房、子女就学等社会救助。
  三、主要措施
  1.大力宣传和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研究,积极探索建立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按比例就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推进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残疾人就业扶持保护政策。强化取消农业税后对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的扶助措施,初步形成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使残疾人就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针对残疾人特点,逐步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加强服务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认真组织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切实做好相应就业服务工作。省、市、县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欠发达地区要进一步做好健全机构、完善设施、充实人员等基础工作,2008年前具备基本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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