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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申报影像交换系统行名行号数据的通知

  (一)申报说明
  影像交换系统试点省(市)和推广省(市)的票据交换机构行号均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申报。在影像交换系统上线运行后,有关行号新增、变更和撤销处理的申报可参见操作手册中相关内容。
  (二)栏目填写指引
  影像交换系统参与机构上线前,应通过行名行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菜单中“行号申报――申报新增”功能申报数据。具体申报界面可参见“图1影像交换系统参与机构申报新增录入界面”。
  各栏目填写内容及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图1影像交换系统参与机构申报新增录入界面(略)
  1.功能描述。提供新增行号的录入界面,对用户录入的数据做合法性检查,并保存用户录入的数据。
  2.使用对象。录入用户、申报行主用户。
  3.使用说明。
  第一步:用户登录行名行号管理系统;
  第二步:用户依次选择:[CIS运行管理]-[0201-行号申报]-[020101-申报新增]菜单,进入“申报增加票交系统参与者行号”界面,如图1所示;
  第三步:按照要求录入合法数据,最后点击“确认”按钮,系统对录入的数据进行合法性检查,如果检查未通过系统会给出相应提示。
  第四步:按照提示信息修订录入的数据,并再次确认,直至系统出现提示说明数据保存成功。
  4.注意事项。
  (1)“票交机构行号”。由12位数字组成,编码规则与支付系统行号的编码规则相同。
  (2)“是否小额机构”。如果选择‘是’,则系统会自动检查与填写的票交行号相同的支付系统行号是否存在,若存在则检查通过,否则系统会提示‘对应的小额机构不存在’;如果选择‘否’,则系统会自动检查与填写的票交行号相同的支付系统行号是否存在,若不存在则检查通过,否则系统会提示‘存在与本机构行号相同的小额机构’。
  (3)“小额业务代理行”。是票交机构的小额业务回执代理行。该行必须是加入小额支付系统的有效行号;若选择自身回执,则必须已加入小额支付系统,且在“是否小额机构”项中选择“是”。
  (4)“所在分中心”。是指新增票据交换机构所属影像交换系统分中心,该项是由系统自动填入。
  (5)“所属票交所代码”。是指新增票据交换机构所属影像交换系统票据交换所,该项是由系统自动填入。
  (6)“上级参与者列表”。此项为可选项,上级参与者列表由一个或多个同一行别的影像交换系统参与者行号组合而成。多个上级参与者行号通过英文字符“&”连接,最长70个半角字符。票据交换所不必填写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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