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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92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

  五、准备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二)申请材料附表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逐页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三)除本通知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得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它宣传性材料。
  (四)申请材料中项目个数的计算,应以招标项目编号为准。
  (五)关于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初始时间,需提交相关中标通知书作为证明材料。
  六、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应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机关根据《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第36号令和本公告的有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清的,可要求申请机构进行补充和说明。
  七、各初审机关应于2007年3月10日之前,将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和原因。
  八、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所有上报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复查,对内容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和汇总,提出审查意见。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经过复查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同意票数达到规定比例的,视为通过专家评审。
  十一、评审专家根据36号令有关规定,依据以下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一)申请材料完备情况;
  (二)机构、管理制度和人员基本情况;
  (三)办公设施及条件;
  (四)评标专家库情况;
  (五)招标业绩情况;
  (六)违规处罚情况;
  (七)国债项目招标报告上报情况;
  (八)其它有关情况。
  十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评审结果公布后,未取得该项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再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原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技术改造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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