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6年第92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和《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以下简称“第36号令”),现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第36号令和本公告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
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封面(附件1);
(二)资格申请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
(四)公司章程;
(五)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附件2);
(六)企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3)、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明细;
(七)招标业绩汇总表和招标项目明细表(附件4-1、2);
(八)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九)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附件5)及评标专家证书复印件;
(十)现有招标资格情况及证书复印件;
(十一)近三年内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受处罚情况;
(十二)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附件6)及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其中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企业人员基本情况表、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三项内容上报时应附电子版文档(Excel格式)。
三、资格申请书主要包括企业成立背景及历史沿革、主要业务介绍、机构设置情况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构成等内容。申请材料中的相关附表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下载。
四、申请材料中招标业绩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报5年以来的招标业绩;申请乙级资格的,需报3年以来的招标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