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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7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召开2007年全国煤炭产运需衔接视频会议,明确有关原则、政策和要求,引导企业衔接。
  --根据2007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总量及分布,确定跨省区的煤炭铁路运输总量调控目标为7.38亿吨。
  --简化铁路运力配置框架方案,按铁路局、按限制口、按重点用煤行业下达,不再具体分解到煤矿和用户。
  --坚持发挥产运需衔接协调机制的作用,规范市场行为,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企业按照市场机制衔接。
  (二)对下达到铁路局的运力配置框架方案,铁路局可根据各煤矿上年实际铁路外运情况和新增生产能力予以掌握,但各铁路局和省(区、市)一律不得向煤矿或用户分配运力指标。
  三、依法规范购销关系,企业自主签定合同
  (一)运力配置框架方案下达后,由供需双方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以内,自主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衔接,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影响供需双方年度生产计划安排和运力落实。
  (二)供需衔接必须坚持以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终端消费企业为主体;坚持以发煤、收款煤矿为供方,接煤、付款厂家为需方签订合同;坚持尊重和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部门、机构和单位不得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签订合同,除供需双方企业和铁路、交通部门外,一律不得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供需衔接以框架方案为依据,结合2006年合同执行情况及2007年供需双方生产能力和需求等,衔接资源、协商价格,依法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必须符合煤炭产品质量标准、质价相符,严禁各种欺诈行为。
  (四)在框架方案范围内,支持煤矿优化用户结构,支持用户优化资源结构。不论新老矿井、新老机组、新老用户,一律公平参加衔接。供需双方企业应根据产品结构和实际需求签订合同,严禁签订虚假合同。
  (五)煤炭、电力等行业协会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顾全大局,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强化行业自律,协助政府引导、督促企业双方按照市场原则签订合同,加快衔接进度。
  四、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一)继续坚持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由供需双方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协商确定价格。
  (二)坚持以质论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基本原则,对长期大宗合同可自愿协商价格优惠。
  (三)继续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政策,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为电力竞价上网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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