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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7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07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6]2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办),煤炭、电力、钢铁、有色、化肥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近几年,我国煤炭订货改革工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企业自主协商,促进煤炭价格市场化,为改善宏观调控,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源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煤炭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但受部分区段铁路运力紧张等影响,仍有可能出现区域性、时段性的产运需矛盾。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煤炭市场体系,现就做好2007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
  (一)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在铁路运力制约条件下,落实科学发展观,运力配置坚持对居民生活用煤、对高耗能行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循环经济、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搞得好的企业优先。
  (二)严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不全的非法煤矿参与煤炭衔接。省(区、市)应统一向社会公布合法煤矿名单。煤炭生产、运销企业不得收购非法煤矿的产品。否则,一经发现要依法取消煤炭生产、经营资格。
  (三)继续将居民生活、电力、钢铁(有色)、化肥(化工)行业用煤和煤炭出口作为跨省区配置运力的重点,上述行业中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条件和审批(核准)规定的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隶属关系,均可以参加衔接。
  (四)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对单井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常规火电机组、单机容量在2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的机组的电厂;高炉有效容积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钢铁厂;造气炉直径在2.6米及以上的化肥厂,鼓励供需双方直接衔接。
  二、改进运力配置方式,加强和改善政府调控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交通部和有关省(区、市)经济运行等部门按照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要求,在2007年煤炭产运需衔接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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