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12月25日)
现发布《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型船舶的安全管理,规范小型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200总吨以下的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统一管理全国小型船舶船名(含船籍港,下同)标志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小型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与其登记船名、船籍港一致的船名和船籍港,并接受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小型船舶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在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长20米以下或受船型限制不能在规定位置标明船名标志的小型船舶,应按以下方式之一标明船名、船籍港:
(一)配备一式两块标志牌,面向舷外对称安装在驾驶室上层建筑顶部或左右舱壁的适当显著位置;
(二)无舱室的小型船舶配备标志牌一块,面向前方安装在船上适当显著位置;
(三)配备灯箱替代标志牌。配备一具双侧显示灯箱的,安装在驾驶室上层建筑顶部中轴线的适当位置。
第六条 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灯箱,由主管机关认可的厂家按本办法的规定制作和安装。
第七条 船名标志牌的形状为四角为小圆角的矩形,船长20米及以上的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为长600mm,宽450mm(Ⅰ型);船长20米以下的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为长500mm,宽375mm(Ⅱ型);无舱室的小型船舶的船名标志牌为长300mm,宽225mm(Ⅲ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