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审计损益时,应重点审查:
(一)各项收入的形式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二)营运(生产、销售)成本、期间费用、其他业务支出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计算是否正确;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据实向职代会报告;各项税费的计算是否正确;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三)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合理,记录是否完整,计算是否正确,利润分配是否正确;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企业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含经营者)、养老保险基金等消费基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依照国家有关开设银行账户的规定,审查本企业银行账户开户是否合规,数量是否合理,是否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对本企业接受审计机关审计和税收、财务物价检查查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检查有关问题和建议是否得到整改和采纳,是否在会计报表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对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财会部门要根据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及时予以整改,调整当年的会计账目和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财会部门如未执行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机构有权直接向上级审计机构反映情况。企业负责人和其他部门不得阻挠。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将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随同会计报表一并上报财会主管部门,并抄报上级审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8年11月16日制定的《交通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暂行规定》和1989年9月28日下发的《关于执行审计署〈关于开展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