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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4日)废止

交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规定
(交审计发(1997)695号 1997年11月5日)

  第一条 根据《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为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提高会计报表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企业。交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是指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本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四条 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一般实行同级的原则,即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同级财会部门编制的会计报表。
  第五条 上级审计机构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可进行抽查。
  第六条 审计机构办理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事项,要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要依照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送会计报表时间之前完成。
  第八条 年度会计报表内部审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计划,报本企业负责人审批。
  (二)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审计实施3日前通知财会、劳资等部门。
  (三)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取得审计证据,做好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定。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
  (五)将拟定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告本企业负责人审批。
  (六)将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或批转的审计报告,下同)送达财会部门执行。
  (七)财会部门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本企业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在不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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