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根据申报项目情况选聘。评审专家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动态,专业技术精湛,作风正派,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获铁路工程优秀勘察、优秀设计奖的单位,由铁道部颁发奖牌。
获奖项目单位应对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时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该项目参评资格,通报批评;获奖后发现的,撤销奖励,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一年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 项目获奖后,发现因勘察设计责任造成项目重大安全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的,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发布的《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铁建设函〔2001〕2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铁路工程优秀勘察奖申报表
项目名称∶
单 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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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名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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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 察 单 位 │ │ 协 作 单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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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起止日期 │ │ 工程竣工验收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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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程 规 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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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经获奖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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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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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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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评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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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家 评 审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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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 字∶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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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道部评审领导小组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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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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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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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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