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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2006)


  (一)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要重点检查以改制为名的乱收费,违反规定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代办费,违反规定收取赞助费、择校费、借读费和转学费,以及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材料并收费等问题。

  (二)对高级中学要重点检查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和重复收取学费等问题。

  (三)对高等学校要重点检查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点招费、定向费、建校费和违反规定收取专升本费、转专业费、重修费等问题。

  (四)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点检查执行停止审批改制学校规定的情况,教育经费落实情况,是否有截留、挪用教育经费等行为,是否存在越权制定教育收费政策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以宣传推广费、培训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向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等问题。

  四、检查的时间

  专项检查从10月上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各个阶段的实施时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结合地方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五、检查工作部署

  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进行,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各地专项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安排部署,具体检查工作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部署安排督查工作,并在10月中旬组织若干督查组,分赴有关省(区、市)进行督查。各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切实避免重复检查。

  六、检查工作要求

  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难度较大,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下查一级,以交叉检查为主,同级检查为辅。要加强对基层工作指导,明确政策,积极协调,加强督导,排除干扰。各级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要严格程序,落实检查工作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要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举报电话(010-66096145,010-66096146)以及各地设立的举报电话的作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动员全社会进行监督。对于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的乱收费行为,特别是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等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在依法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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