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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6)

  第三十五条 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将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就送审稿中的有关重要法律问题向交通部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征求意见。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专家咨询意见进行全面、客观的整理,并提出对专家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对送审稿中关于管理体制、职责分工、主要管理制度等内容有不同意见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各方意见和处理建议报主管部领导决定。
  第三十八条 法制工作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在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交通法规送审修改稿,并编写审核报告。
  第三十九条 交通法规送审修改稿和审核报告由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按有关规定送起草部门和相关部门会签,报有关部领导审核。
  交通法规送审修改稿经部领导审核同意后,提请部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四十条 交通法规送审修改稿由部务会议审议。
  部务会议审议送审修改稿时,由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送审修改稿作说明。
  第四十一条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送审修改稿,由部长签署并以交通部令形式公布。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由交通部主办的与国务院其他部委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交通部部长与国务院其他部委的领导共同签署,以联合部令形式公布,使用交通部令的序号。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行政法规送审修改稿,由部长签署以交通部文件形式报国务院审查。在全国人大、国务院审核、修改过程中,由法制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四十二条 经部务会议审议未通过的交通法规送审修改稿,由法制工作部门按照部务会议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部领导决定是否再次提交部务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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