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5]96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建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共同发起设立一家证券公司,同意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7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在北京市。
二、同意以下单位的股东资格及出资金额: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2亿元
(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8亿元
三、同意拟组建公司名称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但筹建期间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筹建设立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须得到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如未获批准,则本筹建批复自动失效。
五、公司筹备组接此批复后,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建工作,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公司章程。
六、你们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七、公司筹备组在报送开业申请文件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文件:(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同意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二)按市场原则,完成相关程序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收购协议》,所收购的华夏证券的证券类资产不包括自营证券及受托理财资产;(三)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所收购的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证券类资产不存在不良债权债务、经纪业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归位的专项审计报告;(四)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上述证券类资产的评估报告;(五)新证券公司的模拟资产负债表和模拟净资本计算表;(六)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其分支机构的处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