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万吨/年以下聚酯装置
2. 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
3. 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4. 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
5. 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
6. 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7. 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8. 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
9. 20万吨/年以下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
10. 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
11. 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
12. 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
13. 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
14. 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
15. 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装置
16. 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
17. 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
18. 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19. 1000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
20. 5000吨/年及以下氧化铁红颜料装置
21. 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22. 5000吨/年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
23. 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24. 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
25. 单线2万吨/年以下或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26. 单套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
27. 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F22生产装置(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除外)
28. 2万吨/年以下的(甲基)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
29. 8万吨/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不包括为有机硅配套的一氯甲烷生产项目)
30. 8万吨/年及以上、对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没有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
31. 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
五、钢铁项目
1. 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项目
2. 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