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七、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国土资源部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第一至第十类项目在规定的条件下不得用地)
一、农林项目
1. 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
2. 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
3. 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
二、煤炭项目
1. 单井井型低于下列规模的煤矿项目:山西、陕西、内蒙古30万吨/年;东北及华北、西北其他地区、河南省15万吨/年;其他省区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3万吨/年
三、电力项目
1. 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发电项目
2. 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空冷发电机组发电项目
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