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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共同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需申请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建议;
  (三)中央审定各地上报的申请投资计划建议,下达分省项目投资计划;
  (四)地方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各省统一组织验收。

六、项目招投标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择优选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依法取消路标资格或中止合同。

七、项目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保修等阶段进行全面的质量监督管理。

八、节能与环保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建筑节能。因地制宜,在项目实施中应充分利用太阳能等再生能源,采用节能替代材料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污水、污物处理和消防安全工作。

九、项目投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所需配套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能力的市、县落实,保证按计划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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