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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各省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项目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要联合成立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办公室,加强项目的领导、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医疗设备器械装备以省为单位集中招标采购。
  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设计、监理、施工应以县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三、项目建设内容

  第七条 项目建设和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
  (一)业务用房建设。按照《规划》指导意见确定的面积标准,依据填平补齐的原则,以改扩建为主建设,严格控制新建项目。
  项目建设性质分为新建、扩建、改造和改扩建。
  1.新建项目:业务用房新建、迁址新建和已有业务用房经有关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或规划全部拆除重新建设的项目;
  2.扩建项目:已有业务用房达不到面积标准要求,扩建部分业务用房的项目;
  3.改造项目:对已有用房进行改造的项目;
  4.改扩建项目:包含有扩建和改造两项内容的项目。
  (二)设备配置。按照《规划》指导意见确定的设备配置标准填平补齐。
  第八条 《规划》建设项目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政府无偿划拨。

四、项目前期准备文件

  第九条 项目前期阶段准备的主要文件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等。文件内容应满足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
  第十条 县级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按建设程序组织专家对功能分区、流程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确因功能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项目,需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需项目审批单位重新研究论证。

五、项目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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