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6]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卫生实际,我们制定了《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贯彻执行。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
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工作程序,加强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保《规划》建设项目规定要求,发挥最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卫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论证确定,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立项,列入《规划》由中央预算内专项奖金支持的项目。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好项目的编报和审批,并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项目在可研报告批复中应确定项目实施法人单位和法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