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招标管理、项目审批、资金分配、行政许可等行为。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依法开展对医疗机构贯彻执行《
执业医师法》、《
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医药条例》和《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检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医疗机构经济活动的监管。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巡查工作暂行规定》,建立巡查工作制度。通过对医疗机构开展巡查工作,了解医疗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方针政策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规范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保证医疗安全。
(卫生部由监督局、医政司、规财司、纠风办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法监司、医政司、财务司、纠风办负责。)
(二)医疗机构内部监督。
医疗机构通过自身内部专项检查、内部审计、医师考核和处方管理检查等手段,加强和完善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制度、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医德医风考评档案制度、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等方面工作。
(卫生部由医政司负责,相关司局参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医政司负责。)
(三)社会监督。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许可、医疗服务价格等重要事项。卫生行政部门要畅通信访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或通报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卫生事业发展,引导群众合理利用卫生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卫生部由办公厅、监察局、医政司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办公室、监察部门、医政司负责。)
四、建立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
结合各地开展的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基建工程招标采购等工作,研究建立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建议相关部门与单位对行贿企业进行处罚。制定《关于建立医药企业商业贿赂“黑名单”制度的暂行规定(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