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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04号--我部终止乙醇胺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

商务部公告
(2006年第104号)


  应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Optimal Chemicals (Malaysia) Sdn. Bhd.)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2月1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的进口乙醇胺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006年11月20日,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向商务部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次期中复审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五十一条以及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程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于2004年11月14日发布2004年第57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对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9%。

  二、复审申请
  2005年12月13日,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就其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向商务部提出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公司主张自原始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决以来,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调整适用于该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公司随后按商务部要求提交了申请书相关补充材料。

  三、复审程序
  (一)立案前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依据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在收到上述期中复审申请后,于2005年12月20日将有关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本案原申请人。2006年1月9日,抚顺北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国内申请企业之一提交了评论意见。商务部对评论意见依法进行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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