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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等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反盗版天天行动”进一步净化出版物市场的通知

  1. 加大对盗版源头的治理力度。继续深挖盗版制品生产、仓储窝点,对发现的非法光盘生产线和盗版制品,除收缴设备、原料、产品外,要追根溯源,切断盗版制品的产供销链条,抓捕幕后组织策划分子。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监管,对2006年以来包括在“反盗版百日行动”期间发现的SID码被损毁的光盘产品,在技术鉴定的基础上,依法追究相关光盘复制企业和提供复制委托书的出版单位的责任。配合海关、边防口岸深入开展反走私工作,加强对海域、边境地区的检查和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查验,严厉打击光盘及其复制设备走私活动。

  2. 全面清理并取缔销售盗版书刊、音像和计算机软件的无照经营者及游商、地摊。工商、建设(城管)等行政部门要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销售盗版制品的无照经营者及游商、地摊,坚决予以处罚。要加强对集贸市场及各类展销活动的管理,坚决清除销售侵权盗版制品的商户。

  3. 做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年检审核登记工作和签订承诺书工作。对参与盗版活动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音像、计算机软件和书刊集中经营场所主办单位、经营者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承诺书,依法明确并承担相应责任。

  4. 进一步规范教材教辅读物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印刷、销售盗版教材教辅读物行为。对组织购买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的单位,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工作措施

  1. 建立健全音像和计算机软件经营单位档案管理制度。对因经营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要在有关行政部门的网站上予以公布,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经营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及其相关业务。

  2.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快审结一批刑事案件。对“反盗版百日行动”中查获的案件,要继续依法处理,尽快结案。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开展集中打击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行动的通知》(全国“扫黄打非”办[2006]27号)规定的处罚标准,严肃处理经营盗版制品的经营单位。对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要加大督察力度,整改不力的,不得恢复营业;对继续经营盗版的,要坚决吊销其许可证。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有关行政部门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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