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要约收购“宝钢股份”股票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5]95号)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你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拟再增加投入不超过20亿元资金增持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申请报告》中的增持方案实施股份增持行为,信守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承诺,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应手续,不得利用本次股份增持从事证券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