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违反《
统计法》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粮食统计资料,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央储备粮、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最低收购价粮等政策性粮食及其直属企业商品粮由公司总部负责汇总并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其他中央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过程中,购进的用于轮入的粮食,以及轮出的粮食,均须纳入企业商品粮统计。
第三十五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油统计制度》须报国家粮食局审核,再报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要加强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等信息沟通,建立粮食统计信息抄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执行日历年度,自国家统计局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国家粮食局负责解释。
报 表 目 录:
国粮01表:粮油收购进度五日报表(略)
国粮02表:粮油价格监测周报表(略)
国粮03表: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平衡月报表(略)
国粮04表: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略)
国粮05表: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食收支平衡月报表(略)
国粮06表:重点转化用粮企业粮食收支平衡月报表(略)
国粮07表:商品油脂收支平衡季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