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综合规划组、国家林业局办公室、监察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请报送退耕还林(草)有关情况的通知
(发改办农经[2006]2016号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全面掌握各地退耕还林的总体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退耕还林相关政策,请你们按以下要求报送相关情况和材料:
一、材料内容
(一)退耕还林(草)总体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总体生态效果,在治理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方面的作用,要有量化指标。
(二)已退耕还林(草)地块的区域分布情况;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分情况;退耕地造林分坡度级构成数据;各地区仍需退耕的耕地情况。
(三)已退耕还林(草)地的生态林(其中兼用林单列)、经济林与草的构成与分布,按坡度分类;主要树种及比重,已经产生的效益或预期效益。后续产业发展情况。
(四)工程区农民收入情况及来源。退耕农户退耕前后种植、经营收入变化情况,政策补助到期后收入的可能变化情况,退耕前后劳动力转移及其收入所占比重的变化情况。
(五)退耕农户对退耕还林补助的依赖程度,国家按现行政策停止补助后对退耕农户收入的影响程度,当前国家补助占退耕农户收入的比重。
(六)工程区的粮食生产及耕地变化情况(1998-2005);基本口粮田情况;粮食直补有关情况,包括直补方式、范围、总金额,直补涉及的耕地面积。
(七)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范围、程度、成因及解决办法。
(八)“五个结合”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九)调查了解退耕还林(草)政策补助到期后巩固成果不存在问题、存在一定问题、存在严重问题3种情况的人员构成,对巩固成果形势的判断。
(十)分析巩固成果存在一定问题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详细原因及各种情况涉及人数,地方已经采取的措施,地方干部和退耕农户对国家的政策需求,提出具体可行的政策建议。
二、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