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贯彻落实《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标法(2002)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
《条例》,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维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
《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做好
《条例》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法律意识。
二、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检查行动,规范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行为,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行为。
三、在执法过程中,注意了解和掌握权利界限,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和合法使用人的正当利益,并注意做到行政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加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联系,确保执法准确、高效。
四、在执行
《条例》的过程中,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并将有关意见及时向我局反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奥林匹克标志
一、根据《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
二条第(一)项,需要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为: